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4-橋補-95-2025021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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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雲行動服務告邱國華要給付租金,之前有聲請支付命令,但邱國華提出異議了,所以法院現在把這個支付命令的聲請當作是起訴。因為訴訟的金額是18616元,所以要補繳裁判費500元。法院要求和雲行動服務要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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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9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國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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