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M-113-聲-1401-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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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君緯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判刑,這次是針對他的多個罪刑做個總結,決定總共要執行的刑期。他之前犯了侵占、誣告,還有洗錢防制法等罪。法院最後裁定,李君緯總共要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還要罰款5萬5千元。如果繳不出罰金,就要用勞役來代替,一天抵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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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君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君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5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君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縱有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亦與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之刑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誣告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6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1月某日至111年12月23日間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9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3年8月13日 備註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2日前某日至111年7月23日間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緝字第280、3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2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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