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M-113-金訴-666-202412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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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海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 字第18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113年度金訴字第316號)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宣示 判決,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3年12月17日始繫屬本院,可見檢察官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依前揭規定,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274號起訴書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