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聲保-3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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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銘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賴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銘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28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