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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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8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7

TYDM-114-聲保-127-20250327-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三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保字第24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因假釋 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1日重新審核,仍符 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再行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次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矯正署再經 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於114年3月11日認受刑 人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影本、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 1404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因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而受刑人既經重核假釋,則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YDM-114-聲保-123-20250326-1

聲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代保安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處 分(104年度執保監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 三、按因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有第   19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   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二項之期間   為5 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   束代之,刑法第87條、第9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下列刑 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 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 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 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 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四、經查,受刑人賴義雄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 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就量刑事項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 1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審認後,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 於民國111年12月2日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於上開刑期執行完畢後,定 期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下稱系爭醫院)回診並接受治 療,期間並無其他脫序行為,且依據114年3月19日系爭醫院 之診斷證明書記載:「....病人目前病情穩定,持續於本院 身心科門診定期追蹤治療中」等情,並有診斷證明書1紙附 卷可參。然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審理、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誤認本院為最後事實審 法院,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2025-03-25

CYDM-114-聲保-29-20250325-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 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已於113年1月24日 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 0895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YDM-114-聲保-114-20250325-1

聲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炘葦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案 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炘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炘葦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以11 2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3 年4月16日確定,因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 人傷害而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4021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 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詮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KMDM-114-聲保-3-20250324-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愷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愷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愷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5月。於民國108年6月7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3月1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 原訴字第100號判決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 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6年原上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而上述 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裁定,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原 上訴字第93號判決5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嗣經 受刑人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21 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66號判決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5月、9月在案,而上述各罪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4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在案,亦有前揭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㈢是以,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 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又受刑人於108年6月7日入監執 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0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9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7月7日,受刑人尚在 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591號 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YDM-114-聲保-128-20250324-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地檢署 受 刑 人 劉金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金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金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 2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 刑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金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而應與他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 刑13年6月確定,且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嗣受刑人於106年2月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958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YDM-114-聲保-133-20250324-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善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善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8月,於民國102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4 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 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2196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8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6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21961號函暨該函所附 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YDM-114-聲保-134-20250324-1

聲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鈴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鈴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鈴俐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書誤繕為 竊盜),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13年5月28日確定。 因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上開詐欺等案件,於113年5月28日 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 第24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12年10 月3日確定。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5月,於113年9月11日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假釋等情,有前揭判決、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詮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KMDM-114-聲保-4-20250324-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忠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忠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忠漢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於民國112年4月6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3月1 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3月13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 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TYDM-114-聲保-129-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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