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8

案號

CHDV-113-司促-11950-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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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和楊偉杰,要求他們連帶給付欠款和利息,總共是新臺幣432,589元和108,122元,還有遲繳的違約金。如果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和楊偉杰不服這個命令,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他們沒提出異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就可以拿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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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偉杰 一、債務人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偉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432,58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偉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108,12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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