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V-114-司執-4781-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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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凱基商業銀行想強制執行詹伯倫的債務,但因為執行標的物地點不明,查了詹伯倫的戶籍地在台南,所以彰化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應該由台南地方法院來管轄,因此裁定移送到台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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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詹伯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伯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伯倫為強制執行,並聲請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永康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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