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4-訴-301-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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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朱火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確認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剔除 分配表次序9所示債權,原告因此增加之分配利益為66,126元, 訴訟標的價額為66,126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 ,尚欠11,7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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