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19號
異 議 人 郭馥甄
相 對 人 石金珠
代 理 人 陳青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
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裁定(113年度司執全字
第16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全字第
16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送達異議人
,異議人於同年月28日具狀聲明異議,未逾不變期間,司法
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
符,本院自應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原裁定,審究異議人異議
有無理由,並為適當之裁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持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
81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後,聲請
就債務人即異議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及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之存款債權為假扣押執行。惟
其中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已達新臺幣(下同)1,
310萬4,006元,而參考同棟大樓之實價登錄可知附表二編號
1之房地市價高達2,380萬,附表二編號2同一社區之房地市
價高達2,444萬,縱以最低成交價三拍即64折計算,附表二
之房地可預期拍定價額至少為2,844萬1,600元,扣除貸款餘
額仍有1,308萬7,187元,且經扣押之存款合計為465萬9,667
元(含外幣折合新臺幣部分),與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金額
1,000萬元相較,顯有極端超額查封之情形,本件應屬超額
查封,應就超額查封之部分塗銷查封登記。原裁定駁回債務
人之異議,顯有未洽,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11
3年5月20日南院揚113司執全清字第168號、113年5月24日南
院揚113司執全清字第168號假扣押命令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
及富邦銀行之存款部分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
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
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其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
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同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次按
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0條規定甚
明。是如逾越債權額之查封,即屬「超額查封」而不應准許
。查封之財產,如已足供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自不得再以債務人之其餘財產作為應供強制執
行之財產。所查封之財產苟有不足,須對債務人之財產再為
執行,仍以補足所需清償之債權額及應負擔之費用為限。至
於所查封之財產是否足額,乃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72號、97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
定意旨參照)。惟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
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
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
。因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且查封標的
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價格若干
、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
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難以確定。故衡量是
否超額查封,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392號、102年度台抗字第559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於債務人有多數財產可供執行時,即應以此為標準加
以選擇,就財產價值與債權額相當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最高
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5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持系爭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後,聲請就異議人所
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及富邦銀行、京城銀行之存款債
權為假扣押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68號假扣押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
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未經鑑價亦未定第一拍底價,若
依目前之卷證資料,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通常
低於市價)合計1,229萬1,756元定為第一拍底價(異議人計
算為1,310萬4,006元應有誤),則該部分不動產將來實際拍
定價格若經3次減價拍賣,拍定價格預估至少約630萬元(計
算式:1,229萬1,756元×80%×80%×80%=630萬);就附表二編
號1之房地以實價登錄市值2,380萬元定為第一拍底價,則該
部分不動產將來實際拍定價格若經3次減價拍賣,拍定價格
預估至少約1,219萬元(計算式:2,380萬元×80%×80%×80%=1,
219萬元);就附表二編號2之房地以實價登錄市值2,444萬元
定為第一拍底價,則該部分不動產將來實際拍定價格若經3
次減價拍賣,拍定價格預估至少約1,251萬元(計算式:2,44
4萬元×80%×80%×80%=1,251萬元);再加計異議人遭扣押之存
款債權465萬9,667元,推估異議人受扣押、查封之財產可供
受償總金額預估至少約為3,565萬9,667元(計算式:630萬
元+1,219萬元+1,251萬元+465萬9,667元=3,565萬9,667元)
,扣除目前異議人尚欠之抵押債權金額1,962萬2,895元(臺
南市仁德區農會555萬元+富邦銀行1,227萬2,895元+興富發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80萬元)後,尚餘1,603萬6,772元,相
較相對人請求之假扣押債權額1,000萬元而言,仍高出603萬
6,772元,顯足供本件相對人完全受償,則異議人主張本件
客觀上有極端超額查封之情,尚非無據。惟若將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及富邦銀行之存款部分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予撤銷,
則不能確保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額1,000萬元均足受償,是
異議人請求撤銷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及富邦銀行之存款部分之
假扣押執行程序等語,不足為採。至本件應扣押哪些標的即
屬已足,而不違反超額查封之規定,仍宜由執行法院再為調
查,併參兩造意見後,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本件無極端超額查封之情事為由,駁回
異議人之異議,難謂妥適。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本院民事執
行處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一:
財產所有人:郭馥甄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公告現值總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關廟區 香洋 1064 30 全部 62萬4,000 備考 最高限額抵押權720萬元(債權人:臺南市仁德區農會),迄至114年3月12日止尚欠555萬元(本院卷第79頁)。 2 臺南市 關廟區 香洋 1064-4 29 全部 60萬3,200 備考 3 臺南市 歸仁區 沙崙 1072-7 1075 全部 262萬9,450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歸仁區 沙崙 1072-9 630 1/4 51萬4,710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5 臺南市 關廟區 香洋 1066 229 全部 546萬5,534 備考 最高限額抵押權720萬元(債權人:臺南市仁德區農會),迄至114年3月12日止尚欠555萬元(本院卷第79頁)。 6 臺南市 關廟區 香洋 1086 57 1/20 4萬2,750 備考 7 臺南市 關廟區 香洋 1091-3 130 全部 229萬7,360 備考 最高限額抵押權720萬元(債權人:臺南市仁德區農會),迄至114年3月12日止尚欠555萬元(本院卷第79頁)。 8 臺南市 關廟區 民生 17 92 1/20 11萬4,752 備考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鄰近地區 實價登錄 (新臺幣/元) 備考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511 627/100000 2,380萬 (抗證3,本院卷第25頁) ⒈最高限額抵押權1,325萬元(債權人:富邦銀行),迄至114年3月12日止尚欠873萬9,848元(本院卷第111頁)。 ⒉普通抵押權198萬元(債權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 128.01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 全部 2,444萬 (抗證4,本院卷第27頁) 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債權人:富邦銀行),迄至114年3月12日止尚欠353萬3,047元(本院卷第107、109頁)。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街000號) 240.57 全部
TNDV-113-執事聲-119-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