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CLEV-113-壢簡-1200-20241011-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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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宇智告邱婉如要還錢,之前劉宇智有聲請支付命令,但邱婉如反對。法院說這案子要補繳裁判費 4460 元,三日內要繳,不然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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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劉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婉如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53,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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