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24-20241030-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莊姍妮 被 告 徐妮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 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