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4-司促-1981-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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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李姿靚,要求她支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以及其中一部分從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為百分之十五,外加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果李姿靚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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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姿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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