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M-114-聲-94-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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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彥翔犯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宣告型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7、8月至112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3年5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7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34號 執行中 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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