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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柯承志追討欠款的支付命令。柯承志欠了國泰世華銀行一萬八千多元,其中包含一萬四千多元的利息,年利率高達15%。法院裁定柯承志必須還錢,否則銀行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柯承志對這筆債務有異議,必須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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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柯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736元,及其中14 ,073元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