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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想對陳淑敏發支付命令,但因為陳淑敏住哪裡不知道,要用公示送達,但公示送達不能用在支付命令,所以法院駁回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的聲請,而且聲請費用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己出。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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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