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1

案號

CYDV-113-繼-1263-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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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羿萱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但法院發現她並非甲○○的法定繼承人(因為甲○○未婚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而蔡羿萱是被收養的,並非甲○○的兄弟姐妹),所以駁回了她的聲請。簡單來說,就是因為蔡羿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能聲請管理甲○○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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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蔡羿萱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若聲請人非繼承人,其聲明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1年8月24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未婚無子女,父親廖○○於107年9月14日 死亡,母親吳○○於113年2月7日死亡,而聲請人乙○○於88年1月7日經蔡○○收養,母不詳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非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非法定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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