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持份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V-114-補-44-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弼揚 被 告 陳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靜間請求返還土地持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 ,面積754平方公尺,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 同)9,0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陳淑靜將名下的4分之1持 分的股份歸還,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96,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