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5

案號

FSEV-113-鳳補-839-20241115-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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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森品環境科技公司告陳邵穎,要求支付簽帳卡消費款。陳邵穎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所以這案子就轉成正式起訴。法院發現森品環境科技公司還沒繳足裁判費,所以要求他們在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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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39號 原 告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棋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邵穎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64元(含本金425 ,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0 日之利息1,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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