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FYEV-113-豐小-848-20241015-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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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84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陳奕維 被 告 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35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