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GSEV-113-岡補-496-20250117-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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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告陳琴元侵權損害賠償,但因為原告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要求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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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9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琴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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