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要求溫心辰支付新台幣61,048元,其中57,450元從113年9月18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溫心辰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溫心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048元,及其中57 ,450元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