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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山商業銀行告江子凡,要求他還133,371元,其中130,560元從民國133年9月5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外加500元督促程序費用。如果江子凡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玉山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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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江子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371元,及其中1 30,560元自民國13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