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4
案號
HLDV-113-司促-5721-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要求陳明洲支付新台幣61,696元以及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陳明洲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其中一部分本金的利息從97年算到104年,年息20%,之後到清償日年息15%。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明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69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96元 陳明洲 自民國97年6月1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21,096元 陳明洲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0,600元 陳明洲 不請求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