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V-113-家救-51-20241022-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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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香玫因為沒錢打官司,所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想省下訴訟費用。她和林杰霖、林宜慧、林宜靜之間有扶養費的官司要打。因為林香玫已經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而且看起來也不是完全沒有勝算,所以法院就裁定准許了她的訴訟救助聲請,讓她可以不用先繳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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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香玫 代 理 人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杰霖 林宜慧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3年度家非調 字第95號),聲請人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認就訴訟救助一節已為相當之釋明。復就本案為形式上之審認,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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