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乙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OO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7月9日),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330元(按原告主張應繼份、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不動產價額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
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HLDV-114-家補-30-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