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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告花蓮製冰冷凍廠朱清朗,要求給付28,166元及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朱清朗不服,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是時間內沒異議,台電可以拿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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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債 務 人 朱清朗即花蓮製冰冷凍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16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