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HLEV-113-花簡-340-20241224-3

字號

花簡

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簡單來說,宋品儀告邵珮紫本票債權不存在,一審判決後宋品儀不服提起上訴。但法院發現宋品儀沒有繳納上訴所需的裁判費,雖然有給她機會補繳,但她還是沒繳。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宋品儀的上訴,上訴費用由宋品儀自行負擔。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品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邵珮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