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宋品儀
被 告 王靜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
00號2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上設定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因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
0元,又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部分,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不動產近年之交易價格,則為3,503,
862元(計算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3,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
108,890元(計算式:總價19,500,000元/總面積179.08㎡=108,89
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107
.26㎡,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
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3,503,862元(計算
式:108,890元×107.26㎡×0.3=3,503,8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HLDV-113-補-213-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