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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傳電信告黃敬椋,要他付61,869元,還有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黃敬椋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意見,遠傳電信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證明去強制執行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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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敬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869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