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1

案號

ILDV-113-司促-4912-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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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蔡濬濂想要跟温庭菲要回500萬,還要求從支付命令送達的隔天開始算,加上每年5%的利息,另外還要温庭菲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温庭菲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蔡濬濂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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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債 權 人 蔡濬濂 代 理 人 湯文章律師 債 務 人 温庭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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