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DV-113-司促-6018-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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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婉娸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費49,964元,銀行催討不還,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陳婉娸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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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婉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964元,及暨自民 國113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婉娸於民國113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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