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08-30

案號

ILDV-113-家救-34-20240830-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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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宜君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非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黃宜君因訴請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1、112年度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即聲請人無任何所得、財產)在卷足考,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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