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7

案號

ILDV-114-司執-4629-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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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和呂學儒之間有個強制執行的案子,但宜蘭地方法院發現要執行的財產其實在台北市中正區,不在宜蘭。所以,宜蘭地方法院就決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管轄權的台北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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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學儒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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