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M-113-聲-1186-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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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怡愃因為之前犯了好幾個罪,法院判了他好幾次刑罰,現在要決定總共要罰他多久。基隆地方法院覺得檢察官的聲請有道理,所以裁定王怡愃要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如果想用錢來代替坐牢,就是一天繳1000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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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怡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   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   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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