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KLDV-113-基小-1667-20241023-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良京實業告鄭俊雄,要他還借的錢。法院判鄭俊雄要還良京實業兩萬一千多塊,還要付利息。如果鄭俊雄不馬上還錢,良京實業可以先強制執行。另外,訴訟費用一千塊也由鄭俊雄負擔。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鄭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