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LDV-113-衛-5-20241209-1
摘要
乙○○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但法院發現他還沒繳聲請費。法院現在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 1000 元的聲請費,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聲請。這次的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
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