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V-113-補-821-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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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意梅告南山人壽要還保險金,包含本金和利息。但因為民事訴訟法改了,算裁判費的時候,要把起訴前的利息也算進去。法院發現黃意梅算的金額不對,要她補繳裁判費,不然就駁回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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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黃意梅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4,250元,及其中60,25 0元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其中64,000元自113年8月15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因112年11月29日修 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行以後方始繫屬, 故加計本件「視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 應為128,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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