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LDV-113-補-824-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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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張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閔翔、張銘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萬7,74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萬4,8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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