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旻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2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旻潔於民國112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26年05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
月21日止累計146,269元未給付,其中139,440元為本金;6,
73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440元 林旻潔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640-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