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V-114-基小-16-20250227-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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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告鄭民安要還借款,法官判鄭民安要還良京實業四萬多塊,其中三萬七千多塊還要算利息,利率是15%。另外,訴訟費一千塊也由鄭民安負擔,而且這筆錢也要算利息,利率是5%。這個判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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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鄭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壹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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