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8

案號

KLDV-114-基小-444-20250318-1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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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正鴻告盧睿澤車禍賠償,法官判盧睿澤要賠張正鴻新台幣2萬0,720元,還有訴訟費1,500元。如果盧睿澤不服判決,可以在20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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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張正鴻 被 告 盧睿澤(原名盧昱睿) 上列當事人間車禍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72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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