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V-114-補-15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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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首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2,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368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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