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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洪藝榕支付新台幣98,000元,外加從113年8月10日起算、年利率16%的利息,以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洪藝榕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洪藝榕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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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洪藝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