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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林聖翔支付新台幣57,872元,其中包含55,600元的本金以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算的年息15%的利息,外加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林聖翔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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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聖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7,872元,及其中55,6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