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KMDV-113-司促-1441-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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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金門地方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主要內容是陳秀鳳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筆錢。總共欠了515,530元,還要加上從113年9月22日開始算的利息,以及逾期未還的違約金。如果陳秀鳳對這個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過了沒有異議,土地銀行就可以拿這個命令去法院強制執行,要陳秀鳳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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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森林 債 務 人 陳秀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15,53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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