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KMDV-113-司促-1446-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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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聯邦商業銀行告李沃平,要求他支付54,268元本金加上利息,以及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李沃平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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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李沃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4,268元,及其中49,923元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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