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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金門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劉敏君支付新台幣55,105元,以及自96年4月1日起算的利息,還有程序費用500元。如果劉敏君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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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劉敏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5,105元,及其中49,216元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