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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告盧志琳,原因是盧志琳之前跟台新銀行借錢沒還。雙方簽了信用貸款,盧志琳可以用金融卡提款或轉帳,但沒按時還款。台新銀行多次催討,盧志琳都沒理。現在台新銀行要求盧志琳還錢,包括本金396,448元,還有民國95年7月28日到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以及104年9月1日起到還清日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再加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盧志琳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台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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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盧志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6,448元,及自民 國95年7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志琳於92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