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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門地方法院發布了一項裁定,更正了之前支付命令中的一個小錯誤。原本的金額9,334元被更正為9,433元,因為法院發現之前的命令在數字上有明顯的筆誤。如果不服這個更正裁定,需要在收到裁定後的10天內提出異議,並且要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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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聖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促字第986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2行關於「9,33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 43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