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8-27

案號

KSDM-112-附民緝-40-20240827-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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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 原 告 孫政福 朱睿紳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周德明 被 告 劉美雪 陳智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美雪、陳智燦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2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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